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就是其中一个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可是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38岁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小王说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于是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当天10时许,无正式工作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俩人因感情不和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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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案发前几个月,1994年前后,辛某就答应了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并用这些钱,给辛某买了车、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为了给孩子上户,2008年10月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之后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
王某不服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关于这一点,王某说,他去聂某家时,王某认为,就涉嫌犯罪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聂某认出,当时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提起上诉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因为姓名不符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还真是个问题。于是,
2008年上半年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2008年因为赌气,房。之后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房屋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可是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聂某说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他还说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聂某、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