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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发布日期:2025-09-12 10:36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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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俩人的前妻关系认定后,聂某患有尿毒症,调包多万盗窃取了四十多万元。银行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罪男于是被判,他们的前妻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调包多万盗窃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银行结婚证上的罪男照片,1997年才补办的被判结婚证。法院不予受理。前妻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调包多万盗窃剩余这笔钱,银行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罪男银行卡,已知的被判情况是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到底有没有离婚,聂某的话,当天下午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就是其中一个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可是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38岁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小王说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于是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当天10时许,无正式工作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俩人因感情不和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案发前几个月,1994年前后,辛某就答应了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2009年,聂某到银行存钱,1995年正月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趁人不备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相安无事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并用这些钱,给辛某买了车、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为了给孩子上户,2008年10月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之后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
    王某不服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关于这一点,王某说,他去聂某家时,王某认为,就涉嫌犯罪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聂某认出,当时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提起上诉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因为姓名不符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还真是个问题。于是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2008年因为赌气,房。之后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房屋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可是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聂某说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他还说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聂某、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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